教育部考试中心诉倪鹏飞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5215号 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4号楼立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家干,主任。 委托代理人戴松叶,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占旺,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1号院1楼2门1103号。 被告倪鹏飞,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西关街道法院家属楼。 被告北京市施园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 法定代表人马玉民,厂长。 本院受理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诉被告倪鹏飞、北京市施园印刷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倪鹏飞、北京市施园印刷厂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教育部考试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葛红 代理审判员 何暄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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