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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惨遭奸杀老父雪恨无门 
2007-12-19 2:50:00

关于指控被告人阳前伟强奸罪名成立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害人伍艳翠父亲伍世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调查,现就公诉机关对阳前伟犯强奸罪的刑事指控,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前伟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一、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阳前伟交待犯罪行为的讯问笔录,被告人阳前伟亲笔书写的交待材料及阳前伟交待犯罪过程的二张光盘所体现的内容,被告人阳前伟交待的犯罪事实概括起来简要如下:
        2005年9月17日下午,伍艳翠到被告人阳前伟房中请假,被告人阳前伟见只有伍艳翠一个人,借着酒兴,想和伍艳翠发生性关系,就把门关了,将伍艳翠拉至其卧室,推倒在床上,脱下伍艳翠的裤子,对伍艳翠实施强奸,伍艳翠不从并叫喊,被告人阳前伟怕被人听见,就用枕头将伍艳翠的嘴、脸捂住,并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后被告人阳前伟发现伍艳翠已死,就停止了强奸行为,并把伍艳翠的尸体藏于床下,用火箱和毛巾毯拦住。9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阳前伟将伍艳翠的尸体从其床底下取出,然后扛至学校后面山顶,将尸体抛于山上,将伍艳翠尸体上的衣服、裤子、鞋子全部脱下,制造了一个强奸杀人的假现场。
        二、被告人阳前伟有充足的强奸伍艳翠的犯罪时间。
         1、9月17日下午,阳前伟的女儿阳小欢离家去刘让文老师家的时间应该是当天16:32后的很短时间。此时阳前伟在房中。
         2、李移来校长在严良清老师家与李兆贵老师的通话时间是9月17日下午的16:44:03。
         3、李移来校长喊阳前伟打球,从阳前伟的房子走到政教处的水泥梯子处时的时间9月17日下午的16:59:19。
        根据前列时间分析,前后约27分钟的时间阳前伟没有与其女儿阳小欢在一起,没有与李移来校长在一起,没有与除伍艳翠之外的其他人在一起,且肯定是在其自己的房中。根据阳前伟的供述,他对伍艳翠实施强奸的时间大概是十多分钟。这些足以充分证明,被告人阳前伟有充足的强奸伍艳翠的犯罪时间。
        4、证明上述事实的有以下证据材料:
       ①、被告人阳前伟的女儿阳小欢的证言(侦查卷3第60-68页)证实:9月17日下午,阳小欢和其父阳前伟从绿洲大道“菜根楼”店子吃饭回家后,阳前伟在火箱上睡觉,阳小欢坐在床上看中央八台的韩国片《黄手帕》,看了两集后,大约4点多钟就去贝贝家(即刘让文老师家)吃饭去了。阳前伟还在房里睡觉。
        ②、湖南广播电视报第1385期(侦查卷3第90页)和中央电视台办公室保卫处的《证明》(侦查卷5第26页)证实:2005年9月17日下午,中央电视台第八套节目《环球影院》栏目播出了韩国电视剧《黄手帕》第15、16集,两集连续播出,播出开始的时间为15:02、结束时间为16:32。
         ③、刘让文老师的证言(侦查卷3第43-44页、第46-48页)及刘让文老师9月17日的手机通话清单(侦查卷3第45页)证实:a阳前伟打电话告知,其女儿阳小欢晚上到他家吃晚饭;b阳小欢是下午4点钟左右到的他家,是她自己来的;c阳前伟后来打电话核实:其女儿阳小欢是否到他家了,此时,阳小欢已在他家了。
        ④、李国艳(刘让文老师的妻子)的证言(侦查卷3第49-55页)证实了其丈夫刘让文老师所证实的情况。
        ⑤、李移来校长的证言(侦查卷3第4-9页)及李移来校长9月17日的手机通话清单(侦查卷3第57页)证实:
         a、李移来上完了第五节、第六节课后,他先到中午醉酒的严良清老师家中,因考虑严良清老师醉了,严老师的107班没人管,就用自己的小灵通63853QQ打李兆贵老师的手机137628500QQ,要李老师“招呼”107班的学生。
        李移来校长与李光贵老师的通话开始时间是9月17日下午的16:44:03。
         b、李移来校长与李兆贵老师通电话后去喊阳前伟打球,到阳前伟门前喊阳前伟,没有进门,阳前伟也很快出门了,到操坪还没有出校门前[注:阳前伟供述是在政教处水泥梯子处(见供词卷第83页),此处离阳前伟的房子不会超过1分钟路程],阳前伟用李移来校长的小灵通63853QQ打了刘让文老师的手机136774347QQ,询问刘让文老师其女儿阳小欢是否到了,得到的答复是阳小欢已经到了。
       阳前伟用李移来校长的小灵通63853QQ与刘让文老师的手机136774347QQ通话的开始时间是16:59:19。
         ⑥、李兆贵老师的证言(侦查卷3第10-11页)证实了李移来校长所讲的给他打电话的事实。
        三、9月17日,被害人伍艳翠在学校,没有出校门
        以下证人证言证实:①9月17日中午伍艳翠找阳前伟请假未请到;②没有请假条不能出校门;③9月17日下午上课后,伍艳翠没有去上课,且再也没有见过伍艳翠了。
        1、伍艳翠的同学肖丹的证言(侦查卷2)第31-36页)证实:9月17日下午第五节课上课时看到伍艳翠在寝室里不去上课后就没有再见到过伍艳翠了。
        2、伍艳翠的同学陶李梅的证言(侦查卷2第37-40页)证实:9月17日下午第五节课上课时看到伍艳翠在寝室里不去上课后就没有再见到过伍艳翠了。
        3、伍艳翠的同学龙妹的证言(侦查卷2第42-48页)证实:9月17日中午,看到伍艳翠、莫秋梅拿着请假条去请假,后来伍艳翠跟她讲因班主任不在没请到假;下午第五节课伍艳翠以在寝室里没有去上课,伍艳翠一个人在寝室里,下午上完课后没有再见到过伍艳翠。
         4、伍艳翠的同学莫秋梅的证言(侦查卷2第55-62页)证实:①9月17日中午她和伍艳翠去请假,因班主任阳前伟不在,只有师母在未请到假;②中午到校门口看是否有人守门,结果有人守门,就和伍艳翠回寝室了;③下午伍艳翠没上课,到19日知道伍艳翠失踪了。
         5、伍艳翠的同学周小红女寝室长的证言[侦查卷2第63-64页]证实:伍艳翠9月17日白天没有上课,晚上没有在寝室睡觉,9月18日没有归校。
         四、被告人阳前伟的有罪供述与以下几组证据所证实的案情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阳前伟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第一组证据: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杀人案现场照片[侦查卷2第2-7页]
         该组证据详细记录,反映了以下内容:
         A、学校至尸体现场的路况路貌、山峦地貌(就此,如果法官能亲临现场察看,就更能感受被告人阳前伟所供称的抛尸路线的宽、窄、陡的真实性,其有罪供述的应采信性);
         B、尸体摆放的朝向、形状;
         C、尸体现场所见外衣、外裤、内衣(胸罩)、内裤、橡皮圈、旅游鞋的颜色及丢弃位置和状况;
         D、尸体现场提取了哪些物证。
         第二组证据:绥宁县公安局绥公法检字[2005]第10号《法医学鉴定书》、湖南省公安厅湘公刑技字(2005)第1221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邵阳市公安局(2005)邵公刑技字第284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侦查卷1第13-18页]。
        该组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
         A、死者系伍艳翠;
         B、伍艳翠尸体摆放的朝向、形状,其四肢摆放情况、双足着浅色丝袜情况;
         C、伍艳翠尸体腐烂的状况;
         D、伍艳翠尸体现场所见外衣、外裤、内衣(胸罩)、内裤、橡皮圈、旅游鞋的颜色及丢弃位置和状况;
          E、对尸体全身各处骨骼、软组织的检验所见情况;
         F、尸体周围未发现血迹,死者衣物上未检出血迹;
         G、未检出毒物;
         H、死亡时间10天左右;
         I、伍艳翠系窒息死亡。
        第三组证据:现场指认记录[侦查卷3第84页],摄制的阳前伟指认抛尸路线及现场过程的视听光盘。
        该组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
         A、2005年10月24日下午3时34分起,被告人阳前伟在前面带路沿抛尸路线行走;
         B、行进中被告人阳前伟指认抛尸地点;
         C、被告人阳前伟用手比划尸体姿势;
          D、被告人阳前伟指认被抛弃鞋子、衣服、裤子的大概位置;
         E、被告人阳前伟躺在地上模拟尸体姿势;
         第四组证据:搜查被告人阳前伟住房照片及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综合分析被告人阳前伟的多次有罪供述及上列四组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说明以下几点:
         1、被告人阳前伟在指认抛尸路线及现场之前所口述的抛尸路线及现场与现实的抛尸路线及现场相吻合。
        供词卷第40页、第44页、第49页、第59页、第62页、第64页均载录有被告人阳前伟对抛尸路线的口头描述,被告人阳前伟口述称:记得这条路有些地方好走,有些地方不好走,一些地方陡,一些地方平缓。他还特别强调:其印象最深的就是一段路非常陡,他把尸体扛上去非常吃力。这些均是他在带路指认抛尸路线前所口述的。如果之前他没有走过这条路,其所陈述的路况与现实的路况是不可能如此相吻合的。
         2、被告人阳前伟在伍艳翠案发之前没有去过此山上,伍艳翠的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时他也没去过山上,(被告人阳前伟在交待犯罪事实或无罪陈述中对此事实多次予以了确认),被告人阳前伟能在前面带路指认抛尸路线及现场,证明被告人阳前伟确实能找到路,特别是确认伍艳翠的被抛尸地点。如果被告人阳前伟不实施过此行为,那是不可能做到的。
          3、证明被告人阳前伟交待犯罪事实时所述明的伍艳翠所穿戴的衣(内衣、外衣)、裤(内裤、外裤)、鞋、袜子、橡皮圈的情况和抛尸现场所见伍艳翠所穿戴的衣(内衣、外衣)、裤(内裤、外裤)、鞋、袜、橡皮圈相吻合。
        供词卷第43、44、45、46、47页、第59页、第64页均载录了被告人阳前伟对伍艳翠穿戴所述明的情况。
        在此,有必要特别强调指出一点的是:被告人阳前伟供述(见供述卷第45页)在抛尸现场脱伍艳翠的乳罩的细节:“脱乳罩我是用双手抓住乳罩肩膀处的攀攀(注:指系带)用力翻转扯,我在扯时听到前面响了一声,像是布烂了的那种响声。”与抛尸现场丢弃有两个乳罩杯的物证相吻合。被告人阳前伟交待此细节是在叙事时,顺着事实发生之序交待出来的,并不是针对性、特定性回答问题时作的叙述,也既没有说是在房中强奸伍艳翠时扯断的,也没说是在抛尸现场为伪造伍艳翠被强奸现场刻意扯断的。由此亦可分析得见,被告人阳前伟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4、证明被告人阳前伟交待犯罪事实时所述明的伍艳翠被抛尸时尸体朝向、四肢摆放姿势和抛尸现场所见伍艳翠尸体朝向、四肢摆放姿势相吻合。
        供词卷第41、59、64页载录有被告人阳前伟的供述。
        在此,同样有必要强调指出一点的是:公安机关进行尸体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时,被告人阳前伟是不在场的,而阳前伟在现场模拟尸体摆放朝向、四肢摆放姿势时近乎绝对性准确(此镜头绥宁县电视台播报新闻时作出特写性镜头播放过),由此亦可分析得见,被告人阳前伟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
        5、证明被告人阳前伟交待犯罪事实时所述明的伍艳翠被抛尸时,伍艳翠的内衣、外衣、内裤、外裤、鞋子、橡皮圈被丢弃的大概位置和抛尸现场所见的相吻合。
        供词卷第45页、第59页、第64页载录有被告人阳前伟的供述。
         6、证明被告人阳前伟供述用枕头捂死伍艳翠与伍艳翠的窒息死亡原因相吻合。
        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前伟9月18日凌晨3时许对伍艳翠进行抛尸,证据确凿。
        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阳前伟的学生陈丽玲的证言、陈丽玲9月17日晚(9月18日凌晨)进行手术的《麻醉记录》(侦查卷3第20-23页)证实:①9月17日晚上陈丽玲住院进行手术,被告人阳前伟到医院看她;②陈丽玲手术结束回病房的时间是9月18日凌晨2:10。
         2、被告人阳前伟的学生邓昭兰的证言(见侦查卷3序号为11的材料)证实:①9月17日晚陈丽玲住院、阳前伟到医院看望。②陈丽玲手术完后,被告人阳前伟回了学校。
        3、被告人阳前伟的学生舒满妹的证言(见侦查卷3第28-31页)证实:(与邓昭兰证实的情况相同)。
         4、陈子玉老师的证言(见侦查卷3第32-34页)证实:①与阳前伟一起到医院看望陈丽玲;②陈丽玲进手术室后送阳前伟回校一趟后返回医院;③陈丽玲手术完后与阳前伟一起回学校。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阳前伟9月17日晚的活动情况及佐证阳前伟供述9月17日晚(9月18日凌晨)2点多回房后进行抛尸,时间上的真实性。
        六、被告人阳前伟有罪供述中相关细节的供述足以证明其供述的事实是真实的。
        1、关于伍艳翠被强奸前后,抛尸前后的内裤、外裤情况,被告人阳前伟作了如下供述:
        ①、“把她弄到床上(横躺在床上),我就脱她的裤子,她穿一条蓝色的牛仔裤,一条淡黄色的内裤”(供词卷第43页,以下同为供词卷)。
         ②、“我意识到她被我搞死了,我停下来,把她的内裤穿上去”[第44页]。
        ③、“晚上……我抱起她扛在肩上,用她的牛仔裤盖在脚上……往山上走”,“我停下,把尸体放在路边下……脱下短裤,我用右手把短裤扔在尸体的左手边,她的那条牛仔裤我扔在尸体的左边。”[第44、45页]
        ④、“她被捂死之后,我先帮她穿好内裤……斜着把尸体推到床下……再把牛仔裤……放进床下”、“19号凌晨2点多我回房后……把尸体全部拿了出来……拿着那条牛仔裤把尸体抱到外面房子里,然后就把尸体扛在肩上……用牛仔裤罩在尸体屁股上”[第48-49页]
       从上可知,被告人阳前伟对伍艳翠的内裤“脱—穿—脱”,外裤“脱—不穿”的情况在多次供述中均相一致。
        2、关于对伍艳翠进行抛尸时,伍艳翠的尸体有些僵硬的细节情况、被告人阳前伟有如下供述:
        ①、“尸体是向天放着,沿路的方向平行放起,尸体头朝上,脚朝下,双下肢是弯曲的(双下肢在房间里时就已经弯曲僵硬成这个样子的)”[注:括号内的内容显然是阳前伟特别强调指出的][供词卷第41页]。
        ②、“晚上……就抱起她扛在肩上,用她的牛仔裤盖在脚上,当时她的尸体有些僵硬了”“[供词卷第44页]。
       ③、“19号凌晨2点多我回房后,(把尸体)拉出来之后,尸体已有些僵硬了,尸体的膝盖稍微有点弯曲”[供词卷第49页]。
       ④、回答公安人员的讯问:“你在山上是怎样把伍艳翠的衣服脱下来的?”时,阳前伟答:“她当时有些硬了,不好脱,我是先从头把衣服脱下来的。”[供词卷第67页]。
        从阳前伟对有关“尸僵”的细节情况供述来看,阳前伟如果不亲自经历,怎么知道尸体有些僵硬了呢?
         3、被告人阳前伟供述称(见供词卷第44-45页):“我当时想到是一具女尸,我就想伪造一个强奸的现场,于是我就脱她的衣服,是脱她的T恤衫,T恤衫是翻着从她的头弄上再顺着她的双手脱下来,放在尸体的右边,在脱T恤衫时,顺便把扎在她头发上的一个橡皮圈搞脱往山顶的方向扔了,大概扔出几米远的距离”[供词卷第44-45页];“是一个用毛线缠起的橡皮带,好像带黄色”[供词卷第47页]。如果被告人阳前伟不亲身经历此事,那伍艳翠是不是戴了橡皮圈都不会知道,也不可能去提及如何搞脱橡皮圈,并扔橡皮圈,更不可能会知道,是用毛线缠起的橡皮带等如此细节。
         4、被告人阳前伟供述称[见供述卷第45页]:在抛尸现场“我就脱她的乳罩,脱乳罩我是用双手抓住乳罩肩膀处的攀攀(注:指系带)用力翻转扯,我在扯时听到前面响了一声,像是布烂了的那种声音”。被告人阳前伟能说出与常人能正常实施的脱乳罩的行为相不同的行为细节,能证明被告人阳前伟所作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理由前面已述,不再重复。但有必要指出的是,被告人阳前伟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他面对的是一具尸体,其直接追求的目的是把乳罩扯下来,伪造一个女人被强奸的假现场。[待续]
陈移长 | 阅读全文 | 回复(4) | 引用通告 | 编辑
Re:花季少女惨遭奸杀老父雪恨无门
2008-5-15 17: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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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花季少女惨遭奸杀老父雪恨无门
2008-2-19 10:20:55
2007年1月23日,岳阳汨罗人陈小芳、汪伟然夫妇从委托人处借款100000元,承诺1年后还款,同年1月23日,陈小芳再度从委托人女儿处借款30000元整,累计借走委托人现金130000元整,如今债务人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委托人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还款。陈小芳40岁左右,女性,家里有小车一台,住房一套,在汨罗开有一家摩托车销售店,该店2007年7月份左右已转至其亲戚名下,同时债务人在衡阳开有店子,委托人愿意悬赏30000元追讨该笔欠款。详情请登录www.zhuilai.com,电话0731-2255206,联系人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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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花季少女惨遭奸杀老父雪恨无门
2008-1-29 15:49:04
债务人阮爱礼,男,38岁,现在郑州市一公司打工。2003年从委托人处借走31000元钱,至今未还,有借条。债务人公司地址在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曹村坡村村委会对门,公司名称为郑州市千业物流有限公司,债务人身份证号为410504196802151510,驾驶证档案编号为411100204568。2003年到2007年7月用过的手机号为13783611622和13213236797。委托人愿付10000元报酬追讨该笔债务。详情请登录www.zhuilai.com,电话0731-2255206,联系人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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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花季少女惨遭老师奸杀抛尸老父雪恨无门案代理词[一]
2008-1-25 16:04:58
岳阳市翎程印染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03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债务人应履行给付债权人各种费用共计129762.5元。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还款3万元。此后,债务人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据了解,法定代表人罗喜军目前在广州开有一家纱厂,其身份证号码为440527600813211,地址为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城东居民区宿舍3694号。债权人愿意悬赏该笔债务本金及利息的50%(约6万元)元寻求社会各界人士追讨该笔债务。详情请登录www.zhuilai.com,电话0731-2255206,联系人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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