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惨遭老师奸杀抛尸老父雪恨无门案
代 理 词
七、被告人阳前伟9月17日案发后的种种反常行为足以印证被告人阳前伟对伍艳翠实施了犯罪行为。
1、被告人阳前伟的学生邓昭兰的证言(见侦查卷3第26-27页)证实:2005年10月20日晚,同学肖丹生病,与同学馀艳萍、陶李梅、班主任阳前伟陪肖丹到学校旁诊所看病时,阳前伟与医生谈起伍艳翠遇害一事,当时阳前伟讲:“假如伍艳翠是我杀的,除非我得了精神病或梦游。”
2、被告人阳前伟的学生馀艳萍的证言[见侦查卷3第83-84页]证实:(与邓昭兰证实的相同)。
3、被告人阳前伟的学生肖丹的证言[见侦查卷2第34-35页]证实:①阳前伟对她们讲过:假如是他做了的话,要么是梦游,要么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做了的。②听阳前伟讲过三次:一次是在班上讲的,班上有很多同学听到;一次是陪肖丹在学校旁诊所看病时讲的;一次是其本人阑尾炎发作,阳前伟陪其到学校旁诊所去输液时听阳前伟讲的。
4、被告人阳前伟的学生龙妹的证言[见侦查卷2第46-47页]证实:阳前伟在讲台上讲了一次,要是他作案是在糊糊涂涂的状态下作的案。
5、杨泽荣老师的证言[见侦查卷3第81-82页]证实:“在上个星期五(2005年10月21日)晚上上晚自习后,我从教室里出来,正好碰见阳前伟从他班教室里出来,我俩就聊了一会,他说伍艳翠被害的一事一概记不得,他女儿说有人到他房间里请假,但他记不太清楚了,并说要是他杀的话也是无意识地杀的,因为当天他喝了酒,但没有醉,并自言自语地说要是真是他自己杀的,他自己还扛着尸体从学校里经过,那几个小时(指作案)真的一点都记不起来了。”
6、伍艳翠的伯母龙凤姨的证言[见侦查卷2第29-30页]证实:“我当天提出踩山,阳老师讲伍艳翠平时胆子小,应该不会到山上去,要看就在学校周围看看,龙妹也讲伍艳翠胆子小,不可能到山上去”;“我要阳老师喊班上的学生一起去,阳老师没有安排学生去,就只阳老师和龙妹在学校里指了一下路。”(特别请关注一点的是:龙凤姨接受公安调查陈述时,被告人阳前伟尚未作有罪供述或公安正在对阳前伟审讯中)。
被告人阳前伟的供述[见供词卷第51页、第61页]也印证龙凤姨说的是事实,阳前伟还坦言了其心里动机:“我心里有鬼、因为我自己心理清楚、伍艳翠的尸体就在山上,万一踩山找到的话,对我不利”[第51页];“因为当时我晓得伍艳翠的尸体在山上,我不希望伍艳翠的亲戚过早的发现尸体”[第61页]。
以上证据证明了9月17日案发后,被告人阳前伟的种种反常言行。
阳前伟这些自然不自然的表白,其实是一种对压抑的释然。9月17日下午阳前伟对伍艳翠实施强奸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与其醉酒不能说毫无关系,阳前伟对伍艳翠实施犯罪并抛尸后,长时间的思想压力、精神压力肯定是巨大的,不自然的自言自语,无意识的表白,其实是其内心所期望的,他内心真希望是“梦幻”,真希望伍艳翠不是自己强奸并杀害的。潜意识地常用“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做的”、“是在糊糊涂涂的状态下作的案”、“是梦游”来释怀自己、解放自己。
对阳前伟的种种反常言行,如果认为他是开玩笑,或者认为他是很反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那是无法解释、无法理喻的,也是无法让人相信的。
八、被告人阳前伟在庭审中就其为何作有罪供述辩称:公安机关在讯问他时讲,已经在他房间找到了伍艳翠的阴毛、伍艳翠的分泌物,且有人证明案发那天看到伍艳翠进了他的房间后就再也没有看到伍艳翠出来了,并说希望他坦白交代,给他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不承认凭公安机关已掌握的证据就足以定他的死罪、判他的死刑,要不看他是当老师的,把他吊起来,把他放到看守所让犯人打,不怕他不承认。并称,公安机关长时间的连续对他轮番审讯,不准他吃饭、不准他睡觉,因为他没有做过那样的事,既然公安人员栽脏陷害,也就没有办法了,只好承认了,在讲的时候,公安机关又要求他讲的要和已调查清楚了的事实相一致。被告人阳前伟的这一系列不实之词,纯属狡辩,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一)姑且不论公安人员是否对被告人阳前伟说过有关阴毛、分泌物,有人看到伍艳翠进房,凭已有证据判其死罪、让犯人打、吊起来等等之类的话。即使公安人员有如此行为,也根本不存在诱供、威胁之说。
1、从公安机关的全部案卷材料至庭审之时可知,并没有有关从被告人阳前伟的房中提取了伍艳翠的阴毛,伍艳翠的分泌物的物证和法医检验结论。也没有有关看到伍艳翠进入了阳前伟的房后就再也没有看到伍艳翠出来的证人证言。公安人员在审讯被告人阳前伟时,如果有说过此类的话的行为,那也是一种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侦查手段、侦查技术、侦查技巧,是智取犯罪分子的一种心理战术。被告人阳前伟如果没有在房中强奸、杀害伍艳翠并随后将伍艳翠抛尸野外,对公安人员的此类言语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被告人阳前伟作为知识分子,作为一个教师,他明白,因为在自己房中对伍艳翠实施了强奸、杀害的犯罪行为,相信公安人员所说“证物留存”、“证人证言”的合理性、可能性,阳前伟也深知“雁过留声,鸟过留痕”、“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等诸多古训的深层哲理,被告人阳前伟就是在这种心理攻势下,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彻底的不再心存侥幸,并向三位公安同学取“保命经”争取能认定“自首”的前提下而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在此,有必要说明一点的是,因“时过境迁”、“检验技术或缺”、“检验工作或缺”等等原因,“证据留存”、“证人证言”暂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因此,被告人阳前伟辩称,其有罪供述是因为公安人员威胁、诱供、栽赃陷害而作的有罪供述是不能成立的。
2、庭审中,被告人阳前伟在回答公诉人、本代理人、审判法官的问话时,多次肯定地说,公安人员没有动手打过他。公安人员对其暴力性刑讯逼供自然不能成立。被告人阳前伟称:“公安人员对他说,如果不承认就把他吊起来,或关进看守所让犯人打,不承认也没用,凭以掌握的证据也足以定他的死罪、判他的死刑。因受到公安的威胁而没办法只好承认了。”庭审调查已明了的事实是,公安人员没有把他吊起来,也没有把他关进看守所让犯人打。并且,现有的客观事实是,被告人阳前伟被羁押于看守所后不久就“反供”了,就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了。其“反供”了,公安人员也没有实施过把他吊起来,或让犯人打他的任何违法行为。被告人阳前伟未进看守所前怕“吊”,怕“打”,进看守所后就不怕“吊”,不怕“打”了吗?被告人阳前伟以“怕”字来否定其作的有罪供述,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被告人阳前伟辩称,其之所以作有罪供述,是因为公安人员长时间连续轮番审讯,不让他吃饭,不让他睡觉。其辩解也是毫无事实依据的
1、如:2005年10月23日7时51分至2005年10月23日14时10分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阳前伟进行审讯,这是被告人阳前伟第一次作有罪供述(此次因为公安局应阳前伟的要求,要阳前伟的三位公安同学尹向军、丁军、唐彬跟他见面了一段时间,且之前阳前伟“保持沉默”、“沉默不语、叹气”的时间较长,所以此次审讯时间前后达6个小时之久),随后紧接的一次审讯是6个多小时后的2005年10月23日20时30分。另,查阅供述卷材料可知,对被告人阳前伟审讯后至少保障了其2个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怎么说是长时间连续轮番审讯呢?
2、依被告人阳前伟之说,因公安人员的行为使他极度困倦,极度饥饿,身心遭受摧残,并在此情况才作的有罪供述。此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①2005年10月24日,被告人阳前伟亲笔写了两页纸的《交待材料》(见供述卷第58-59页),从该《交待材料》看,字迹工整、文笔流畅、叙事条理清楚、态度诚恳、请求明朗。如果被告人阳前伟困倦、饥饿至极,心力憔悴,昏昏欲睡,能亲笔写出这样的《交待材料》吗?
②2005年10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阳前伟在警察的押解下,带路爬山进行抛尸现场指认。就此过程公安机关进行了全程录像,绥宁县电视台也摘录播放了相关镜头,被告人阳前伟的镜头显示绝不是阳前伟在庭审中所说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的“焉”样。
③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阳前伟交待犯罪过程摄制了二张光盘,对被告人阳前伟指认抛尸路线及现场过程,记者采访过程摄制了一张光盘。被告人阳前伟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尽显镜头。也明显可见被告人阳前伟所言是不符合事实的狡辩。
(三)被告人阳前伟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宣讲法律、政策的强大攻势下,在向三位公安同学取“保命经”,争取能认定“自首”的前提下而作的有罪供述。
1、阅2005年10月23日7时51分至2005年10月23日14时10分阳前伟的有罪供述(见供述卷第38-39页)可知,公安人员对阳前伟说:“我们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都是重证据、重调查的。古话说得好‘雁过留声,鸟过留痕’、‘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你应该明白?”时,阳前伟“保持沉默”;公安人员对阳前伟说:“《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时,阳前伟“保持沉默”;公安人员对阳前伟说:“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有‘认罪伏法,重新做人’才是出路,你有什么要求,有什么条件你可以提,我们最大程度地满足你,出路在你面前,路是自己走的,怎么走你要把握好,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你要好好的,认认真真的思考哦?”时,阳前伟“沉默不语、叹气”。
从以上笔录可知,被告人阳前伟在作有罪供述之前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阳前伟是耐心细致地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的,从这笔录也可知,被告人阳前伟在庭审中所称公安人员对其威胁、恐吓、栽脏陷害等等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2、正是基于前述公安人员耐心细致地对阳前伟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的情况,尽管被告人阳前伟长时间“保持沉默”,但其抵抗、拒不交待罪行的心理已发生了质的变化。被告人阳前伟也正是在此种极度矛盾的心里状态下,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见其在绥宁县公安局工作的三位同学:尹向军、丁军、唐彬。根据被告人阳前伟的要求和意图,经公安局领导批准后,阳前伟的三位公安同学跟他见了面,并根据他的意图进行了法律、政策解释。特别是就“自首”问题作了重点解释,被告人阳前伟抵抗心理的崩溃应该说始于此。
此事实,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尹向军、丁军、唐彬三位公安人员的证言。
3、不可否认,被告人阳前伟交待犯罪事实,其主观上是认罪伏法的,并希望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以求法律的从轻处罚,说白了,希望能保命。
以下事实能印证被告人阳前伟三位公安同学所证明的事实和印证被告人阳前伟作有罪供述的心理动态。
①被告人阳前伟第一次作有罪供述时的表白(见供述卷第39页):“我愿意,我主动交待,坦白交待,把事情的全部过程讲清楚,请求政府从宽处理,2005年11月22日下午我接到我们校长袁子坚的电话,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就主动从学校出来想到公安机关把问题讲清楚。当我走到县消防大队门口时正好碰到你们公安机关的人,这样我就到绥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来了。”
②、2005年10月24日,被告人阳前伟在亲笔写的《交待材料》(见供述卷第58-59页)中表白:“本人因一时糊涂,酒后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并无意导致该生死亡,这件事情发生后,本人虽然心存侥幸没有及时投案自首,但在2005年10月22日中午,在接到校长袁子坚的电话后,感到事情不妙,于是徒步从校内跑到校外,在消防中队门口会同刑警大队的干警一同赶往公安局,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问题,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现已向公安机关交待清所有问题,基于本人在本案中有自首表现,在侦破过程积极配合,虚心认罪,请求公检法有关部门从宽从轻处理。”
现被告人阳前伟“反供”,拒不认罪,其“自首”情节依法自然不能成立。但其着重的、自觉自愿地发自内心的表白,足以证明其有罪供述的真实背景。
(四)被告人阳前伟在庭审中辩称,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按公安机关的意思和自己了解的情况讲的。这亦属狡辩。
1、被告人阳前伟在庭审中并未有点对性地说出,公安人员向他表示了哪个“意思”,哪些“意思”,而要他必须照着“意思”去供述。
2、伍艳翠被强奸,被捂死,被抛尸,其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何其多?公安人员怎么去设定这一事情的每一情节呢?被告人阳前伟数次供述的强奸,抛尸经过特别是相关细节是相吻合的,对其审讯的公安人员是变动的,以其所说,公安人员每次审讯前还得好好背诵已成的“故事情节”,以便审讯时能告诉阳前伟该怎么“意思”。
3、前面已述的阳前伟所作供述的相关细节。如阳前伟关于伍艳翠的“内裤”的供述是“脱—穿—脱”。而伍艳翠的内裤就不存在“脱”了后因为人死了就不再穿直至丢弃抛尸现场吗?阳前伟关于伍艳翠的乳罩被扯断的供述是在抛尸现场,而伍艳翠的乳罩被扯断就不可能在他实施强奸之时吗?阳前伟关于伍艳翠的外裤的供述是脱了伍艳翠内外裤实施强奸,见伍艳翠被捂死了就一直没有给伍艳翠穿外裤,从床下搬出尸体拿着外裤到外房间,扛着尸体用外裤罩着尸体。而伍艳翠的外裤就不可能存在被强奸后给穿上,到抛尸现场才脱下或扛尸体时给穿上到抛尸现场时才脱下吗?伍艳翠的内衣、外衣何尝又不存在多种可能呢?公安人员凭什么去给阳前伟“意思”此,而不“意思”彼?公安人员如此去“意思”,有其实际目的、实际意义吗?
4、阳前伟的有罪供述是在伍艳翠已死,且被抛尸野外,尸骨被发现之后。女学生被抛尸学校野外,可谓是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的恶性刑事案件。公安人员如果是想将强奸、杀害伍艳翠的罪名强行栽在被告人阳前伟的头上,被告人阳前伟的供词还会是“拉着她的手,攀着他的肩,把她拉到里面房里,把她弄到床上(横躺在床上)就脱她的裤子”吗?还会是:他脱伍艳翠的裤子时,伍艳翠半推半就反抗,用手推他的手,用手推他的胸,但反抗不激烈,把伍艳翠的裤子脱光后,发生性关系,伍艳翠只说:“老师,别这样子”吗?
伍艳翠已经死了,被抛尸野外,白骨化了,后果够严重的!此结果的形成完全可以是:阳前伟借着酒兴,心怀邪念,强行拥抱、接吻伍艳翠,将伍艳翠强行按在床上,或采取其他严重的暴力行为、威胁行为。伍艳翠坚决反抗,拳打脚踢,手抓嘴咬,誓死反抗。可被告人阳前伟并没有这么供述。如果是公安人员的“意思”怎么会偏偏如此的让他平淡的去“意思”呢?
5、被告人阳前伟不可能是根据之前了解情况作有罪供述。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陈子玉、龙新伦、刘志勇、贺全堃、杨泽荣、杨群等老师的证言及《会议记录》。
陈子玉老师证实(侦查卷3第35-36页):看到头颅,一点肉都没有,身体中间一节全是黑的,两只脚成八字形,其他就没有什么了,没有讲到过尸体的姿势及现场物体的形状。
刘志勇老师证实(侦查卷3第39页):“我没进去,站在蛮远的地方,没看到什么;”“听说尸体已经腐烂完了,变黑了,怕是用什么化学药品弄过。”
龙新伦老师证实(侦查卷3第78-80页):“我只看到尸体头部全部是骨头没有肉,双下肢、双上肢有肉,其他的全部是骨头,我看到尸体四肢皮肤呈红褐色,好像腊肉皮皮一样,整个人形状看不出了”;“我下来后学校老师来问我,我讲就只看到是黑黑的,骨头也是黑的,好象用什么处理过,个个议论一阵,议论到怕是用硫酸烧过了。”“我记得衣服是黄色的,裤子是牛仔裤,鞋子是白色旅游鞋,具体位置没有看清了,实际上衣服、裤子、鞋子等我到山上时都被公安人员动过了”;“我没有看到原始状态,我看到时已被动过了的。”
贺全堃老师证实(侦查卷3第95-96页):胡局长在会上没有介绍死者现场的情况,当时开会的目的是发动师生,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对现场没有讲什么。
杨泽荣老师证实(侦查卷3第98-99页):会议当时,公安局胡局长并没有讲尸体摆放的情况。
杨群老师证实(侦查卷3第100页):会议上没有讲过抛尸现场情况。
会议记录(侦查卷3第92-93页):没有记录有有关抛尸现场的情况。
被告人阳前伟对上述证据,除说没听陈子玉讲过外,并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阳前伟如果是根据之前的了解而作的有罪供述,以下问题他是无法解释的,为什么他不供述用了硫酸或化学药品损毁过伍艳翠呢?他怎么能指认特定抛尸地点并近乎绝对地躺在地上模拟伍艳翠的尸体姿势呢?他怎么能说出抛尸现场,伍艳翠的衣、裤、鞋、橡皮圈被抛放的位置呢?被告人阳前伟在多次有罪供述中称抛尸时,扛着尸体到达山顶后,,往左边下山,走二十米左右就把尸体放在路上(见供词卷第49页,第62页,第64页)。公安机关9月28日作了现场勘查,此段路程为51.7米。这种差异,也是公安的“意思”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用全面的观点、联系的观点、综合的观点、辩证的观点,认真地分析研究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材料,就完全能确认:指控被告人阳前伟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学高为人师,身正为人范,而被告人阳前伟身为人民教师,身为班主任,强奸、杀害女学生并抛尸,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特别是其拒不认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特此,强列请求,依法从重从快判决被告人阳前伟的死刑。
代理人:陈移长
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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