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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溺亡 失主判故意杀人惹争议 
2007-12-12 23:34:00
                小偷溺亡 失主判故意杀人惹争议
 
     浙江偷车人跳河溺亡 追赶者获刑 
 
      同样案件安徽曾发生 检察院未批捕


      考试资料答案是无罪

  窃贼行窃被发现,逃跑时跳进河里被淹死,追赶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在由司法部教育考试中心编撰的1988年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刑法部分,答案是追赶者无罪,然而在浙江省湖州市却出现了不同的判罚。
    11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失主对偷自行车的人拳打脚踢,窃贼逃跑时跳河溺水身亡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失主在偷车贼跳河并处于生命危险时不履行救助作为,致使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件发生在浙江省湖州市的案件宣判后,立即引起《检察日报》、《浙江日报》等中央和地方媒体的关注。而与此同时,发生在安徽合肥的一件案情接近被宣告无罪的案例也被摆到了公众面前。

         窃贼溺亡追赶者被判故意杀人

  据浙江《钱江晚报》报道,今年5月25日中午,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某码头附近,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被失主颜某等人抓住。为了让小偷吃点“苦头”,颜某和另外两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
    被打破头的周某挣脱3人的围殴,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3人也跳上船对周某围追堵截。周某无处可逃跳入河中,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周某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往回游了一两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最终沉入河中。
    颜某等对于溺水的周某没有采取救助措施,而是在确认周某沉入河中后准备离去,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湖州市南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等3人围追殴打,导致周某被迫跳入河中,使其有溺水死亡的危险。当周某处于生命危险时,颜某等3人未予救助,犯了故意(间接)杀人罪。据此,法院判处了3人有期徒刑。

        律考资料:书中追贼人不被判刑

  就在该案件被媒体报道过不久,一名热心读者给《法制晚报》打来电话称:同样的案件在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复习资料里有,但是答案却是追赶者无罪。
    翻开由司法部教育考试中心编撰的1988年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刑法部分,《法制晚报》记者找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某甲因在闹市盗窃被失主发现,并遭到失主和围观人员的殴打。某甲在摆脱殴打后逃跑,失主和众人手持木棒、砖头等追赶。某甲逃到一条河边,因无路可逃跳入水中,结果被淹死。问:失主和追赶者是否应该为某甲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在复习指南里,给出的答案是:失主和追赶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释题:必须救人 目前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

  由于当初参加这本考试复习指南刑法部分编写的原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春洗教授已经于2002年去世,记者采访了国家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平教授。
    张平教授对于这一案例题答案的解释是:某甲跳水之前是有自主选择权的,他可以选择被失主抓获,也可以选择跳河逃跑。并且失主并没有杀死某甲的故意,选择跳河是某甲自己的意志。
    所以说失主等人对于某甲的殴打和追赶并不是导致某甲死亡的直接原因,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此外,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当有人落水后追赶的人必须有救人的义务,所以失主和追赶者都没有触犯刑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在近几年的刑法书中,记者没有发现这个案例。

  见死不救,特殊情况 ,个人不作为也能构成犯罪 。溺亡 失主判故意杀人惹争议
一边是真实的案例,追赶者被定罪量刑;一边是当年考试参考书上的案例,追赶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这件和书上案例案情类似、结果却不一样的案件,《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潘勤勤。

    潘副庭长说:“我们认定这几名追赶者对被淹死的小偷是有救助义务的!因为他们首先是对小偷进行殴打,然后把逃脱的小偷追赶到船上,这等于把小偷逼到了没有退路的境地。小偷跳河就是这几个人殴打和追赶的结果,而当小偷跳河后,这几个人也就具有救助的义务。”
    潘副庭长接着分析道:“但这几个人却眼看着小偷在水中挣扎,直到沉到水底,也没有作出救助行为。他们应该实施的救助义务并没有实施,只是一味地放任结果的发生,所以我们最终认定他们犯有故意(间接)杀人罪。”
    同时潘副庭长还告诉记者,3名被告人在庭审中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是因为3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都供认不讳。
    与潘副庭长有着同样看法的还有公诉这一案件的检察官,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检察官阐述了他们的看法——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人不作为不会对他人产生危害,所以也就不构成犯罪,但在特定情况下就可能构成犯罪。
    该案中,3名被告人对小偷实施围攻殴打并进行堵截,致其被迫跳入河中。
    当其面临溺水死亡的危险时,迫使其跳水的3人应当救援却不予救助,他们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案例:合肥出现不同的结果

  记者注意到,同样是追赶小偷致其落水死亡,《安徽商报》2005年9月曾报道了追赶者被认定不构成犯罪的一个案子。
    2004年10月31日凌晨,安徽合肥3名下夜班者发现自行车被盗,正巧碰上1人从现场经过,3人便怀疑该人是窃贼,并发现该人持有一类似尖刀的物体,便开始追赶并用砖块、棍棒等物击打该人。
    该人跳入河中结果不幸溺水身亡。3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刑事拘留。
    审查此案的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认为:追赶的3人主观过失不明显,对溺水者的死亡结果无明显过错责任。为此检察院认定3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批准逮捕3人。同年12月1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撤销了案件,3人被释放。
    当年负责该案审查批捕的瑶海区检察院批捕科科长赵军如今已经被调任到该院公诉科担任科长。
    11月9日赵科长接受了《法制晚报》的采访:“当时那个不予逮捕的决定就是我作出的。主要原因就是我认为这3个人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被追赶者也是有选择机会的,他可以选择被抓获,也可以选择跳入河中。跳河是被追赶者自己做出的决定,所以他需要对跳河的后果承担责任。而追赶的3个人没有救助义务,所以他们不构成犯罪。”

                
观点碰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阮齐林:
追赶者有救助义务
    发生在湖州市的这一案件死者跳河的主要原因就是被追赶和殴打,无路可逃,只有选择跳河这一方式来救自己。因此说,死者的跳河和追赶者的追打是有必然因果关系的。
    既然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追赶者就应该有救助的义务,但是追赶者并没有救助,而是看着落水者溺亡,这就属于放任后果的发生。因此追赶者应该属于触犯了刑法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国家法学会教授 张平:
小偷可选择不跳河
    我不认为这几个人是犯罪。首先,小偷在跳河前是有选择机会的,小偷选择了跳河,而跳河的结果是小偷的死亡,这就说明小偷的死亡和3人的殴打追赶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此外,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围观者必须有救助义务,除非围观者是一些身份特定的人,例如警察、游泳救生员等,如果现场有这样的特定人员而不实施救援,那么有罪的将是这样的人。[注:来源《法制晚报》]
 
    本人曾具博文《公安学校的技能培训不能不说有点糟》于新浪网。在此思言:不救落水小偷被公诉对公安人员来说不能不说有其特有的警示意义!
 
        附:《公安学校的技能培训不能不说有点糟!》
             ——湖南公专大三女生河中洗澡身亡之感
 
    13日、14日,在湖南平江呆了两天,处理湖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李小莲在河内游泳时死亡事宜。经察看现场和了解相关情况,不得不感慨:湖南公专对学生的技能培训真有点糟!
    据了解,死者李小莲,女,现年20岁,系湖南公专本科大三学生,来自湖南绥宁山区,不识水性,是“旱鸭子”,其男朋友童某也是湖南公专学生,刚毕业,系湖南平江人。8月11日下午,童某和李小莲及另一男青年到平江县三阳乡思源村汨罗江河段的河里去游泳,童某知李小莲不会游泳还专门为其购买了救生圈,但游泳处水中因淘沙而形成的乱石堆零乱、松散,坑坑洼洼,致使李小莲出现慌乱情况并溺水,而童某游离李小莲两米之外,另一男青年更远,施救不及时,施救方法不当,李小莲最终溺水死亡。
    公安人员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其主要工作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学校对学生进行体能、枪击、擒拿格斗等强化训练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动作技能、技巧。游泳也应该是公安学生应掌握的基本技能、技巧。河流何其之多,无处不有。犯罪分子利用水道犯罪有之、跳水逃窜有之、暴力抗法将公安人员推入水中有之;百姓落水需公安施救有之、抗洪抢险需公安人员冲锋在前更有之;公安人员需有游泳技能、技巧的情形太多太多,不一而足。
    悲哉!惜哉!李小莲做为湖南公专的大三学生,学了三年公安居然不会游泳,在平静、不急、不踹、不深的水中,稍遇惊慌就这样不能自保,不能自救,就这样走了,永远的走了!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还给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让父母倍受终身的精神煎熬!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深深地沉思:象这样的大学生,毕业了当上了公安,若需必须借助游泳来完成自己的工作,完成自己的使命,那结果会怎样?要不袖手旁观?要不临阵脱逃?要不风光“烈士”?!
    悲哉!惜哉!童某做为湖南公专的大学毕业生,没有学会在水中的基本施救本领;没有忧患意识,没有安全意识,没有保护意识,明知自己的女友不会游泳却任其远离:在平静、不急、不踹、不深的水中,稍遇惊慌,有人待救,自己却更惊慌,最终于事无补。眼睁睁,自己深爱的女友死在自己的怀中,够惨的!若当上了公安,需你英雄之举的时侯,以这种结果能行吗?也同样要不袖手旁观?要不临阵脱逃?要不风光“烈士”?!
    痛定思痛,痛何以哉!公安学校对学生的技能、技巧训练真该提高了,糟点,则是糟自己的生命,糟人民的生命财产。
陈移长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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