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长沙湘江北大桥特大交通事故死三人
市政府不管法院受案不判该案何时才是头?
·1999年9月4日湘江北大桥特大交通事故死三人;
·麻石置路中,道路管理部门该担责;
·市长批示成空文,百姓泣求又奈何?
·法院受案四年余,该判不判缘何由?
·政府协调超八载,谁为“和谐”加点油?
一、特大事故,惨死三人
1999年9月4日19时45分许,湖南省建六公司驾驶员叶贵和受该公司下属信达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桂平指派,驾驶湘A21546长沙型双排座小货车违章载乘20余名湘乡民工返乡,途中经府前路高架桥上时与路中一块长1.2米、高0.70米的麻石相撞侧翻起火,造成车辆报废,当场死亡2人,重伤2人,其中1人经医院26天抢救无效死亡,轻伤多人的交通事故。
二、责任认定:麻石置路中,道管部门该担责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委员会依法作出长公交认字(200—322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1、驾驶员叶桂和负事故主要责任;2、项目经理李桂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道路管理部门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市政府很重视,些许赔偿慰亡灵
该次事故发生时,因事故的损失后果和性质,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当时举国上下各界人民迎接国庆五十周年,长沙市委、市政府领导强调安定团结,全市人民和祥,愉快庆国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导要求保安定,不允许存在不稳定因素和情况(引:长沙市公安局长公办[2002]68号《关于“9·4”重大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语),因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使该案死者、伤者相关事后问题得到阶段性的妥善结果。死者李成平、谭文高家属分别获赔3万元,死者王正山家属获赔3.5万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彰显了政府的良好形象,也告慰了死者的在天之灵。
四、政府积极主协调,职能部门扯皮筋
1、鉴于该案所涉负责清除事发路面无主麻石的权属道路管理部门不明确,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4月20日召集市政局、市环卫局、市桥梁管理局、市城建局等有关单位协调,未果。
2、2001年12月中旬市政府秘书处召集办案单位负责人并明确表示:由承办单位提出该事故损害赔偿的意见方案,再由市政府组织协调解决。据此,2002年4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长公办[2002]68号《关于“9·4”重大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
五、市长批示成空文,百姓泣求又奈何?
2003年4月8日,黄自强副秘书长向常务副市长作如下呈报:“力力市长:关于1999年9月4日湘江北大桥西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近70万元。此事拖了几年,市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文中明确路权管理部门应负30%的责任。需对此次事故负担19.8万元,此事仲池市长、晓明副市长都曾过问过,现呈您批示对路权管理部门应支付的19.8万元应在本月底支付到位。”
向力力副市长批示:“同意黄自强秘书长意见,请依法协调落实。”
事隔近五年,市长的批示成为一纸空文。
六、法院受案四年余,该判不判缘何由?
2003年6月23日,因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久拖未决,三位死者家属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鉴于市政府一直协调此案,也希望市政府能协调处理此案。直至2004年8月2日才进行第一次开庭,第一次开庭后足足拖了两年多才于2006年9月20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尽管法院对该案的审期已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的规定,法院的初衷和善意尚在可理解之中,但法院受理该案已四年余,缘何该判不判?
七、恳求政府敲重锤,善小而为建和谐
恳求长沙市人民政府对此案再度地予以高度重视,责令、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协调遗留的有关赔偿问题。坚信政府有能力站在“保护弱势群体,共创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将该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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