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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 2007-12-23 16:36:00

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受托后,认真研读了有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1、被告人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示证、质证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前一天,因与被害人某发生纠纷,后被某叫来帮忙的妹夫某持刀刺伤腰部。次日,即案发当天找某解决被刺伤后的医药费问题,但是某不以为然,既不愿付医药费,也不愿按被告人所提出的要求去派出所解决此事,并说“要不你也给我一刀,找把斧头来砍死我嘛”之类的刺激性语言,情急之下某某也乱了分寸,才用刀将其刺伤。其间,某的母亲即本案的被害人某拿了根木棒来帮儿子打被告人,慌乱之下,某某也向其刺了一刀,后某某即去投案自首。显而易见,就当时的情形,二被害人已毫无还手之力(甚至逃跑之力),若被告人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则被告人完全能够完成其杀人行为,将二被害人特别是某当场杀死,这是其一。其二,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以伤害二人为目的,以实现惩罚唐某为动机,当被告人认为自己伤害行为已经完成时,即自行离开行为现场。

    2、本案认定系故意杀人,与事实不符且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的行为应完全符合该罪的主客观四个要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因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反观本案,公诉方并无足够证据指控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之故意。同时,公诉方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希望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如果认定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间接故意,又存在一个逻辑上的矛盾。我们知道,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都属于结果犯,即以一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在该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以前,就不能确定间接故意行为及过失行为具有犯罪性质。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他离开现场去投案自首时的结果是未有人死亡,且被告人也是在被侦查机关讯问时才得知刘某已死亡的事实。因此,若一定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间接故意犯罪,则应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此外,公安局一开始也是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说明最先接触本案的侦查人员是最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心态,即只有伤害故意,无杀人的故意。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被害人之一某存在重大过错。

某邀约其妹夫某在案发前一天将被告人腰部刺伤是本案的直接导火索,而被害人某在被告人找其协商解决医药费时的极其不配合和蛮横的态度又成为将事态进一步恶化进而造成一死一伤这个悲剧性结果的直接起因。因此,被害人某对诱发某某的犯罪动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被告人某某无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是一诚实劳动为生的打工仔,在此之前从未有过违法乱纪的行为。同时,在会见被告人时和今天的庭审中,我们均深切感受到,他并不是一个穷凶极恶的罪人,更多感受到的是他的憨厚与老实。作为辩护人,也清楚地知道,不论对方有多大过错,被告人某某都不应通过暴力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家境的贫困、教育的缺乏(只有小学文化水平),遇事冲动莽撞,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原因最终酿成了恶果。故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某某应是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诚然,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理应得到相应的惩罚,但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被害方有严重过错,且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因此,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谢谢审判长、陪审员!

被告人的辩护人

 

阅读全文 | 回复(1) | 引用通告 | 编辑 | By: 姚宏胜
  • 标签:辩护词 
  • Re: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 2008-5-15 17: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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