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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9日 星期四 晴
读了2008年6月6日上海法治报《婚外情引发的母女相残悲剧》,可以说我读的很用心,因为对于此事我太了解了,我是文中“母亲”的辩护律师,而聘请我的是文中“母亲”的丈夫。
母亲为什么要残杀自己的女儿?文中已说了很多。天下没有不疼爱孩子的父母,但有多少孩子关心、孝敬自己的父母?常言说,虎毒不食子,但子毒怎么办呢?为什么会产生子毒的现象呢?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这给我们当前的教育提出了一个需要反思的重要问题。 我无意为“母亲”开脱罪行,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惩罚。 但是,“母亲”杀人的原因、“母亲”的精神疾病、“母亲”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况,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母亲”患的是 急性应激障碍:以急剧、严重的精神打击作为直接原因。在受刺激后立刻(1小时之内)发病。表现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的盲目性。
此案开庭在即,作为律师,我正在进一步的研究案情,已备辩护之用。此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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